保险条款及须知
1. 本保险适用以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A款)
中国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A款)条款(可选择投保)
2. 本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承保区域为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3. 本保险可承保年龄为16-60周岁。
4. 保险期限:1年。
5. 本保险可承保职业类别为:文员、装卸工、仓管(含叉车司机)、货车司机/随车雇员。
6. 在投保本保险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在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7. 在投保本保险时您应如实填写各项投保信息以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8. 本保险合同以电子保单形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9. 本保险根据投保单位的需求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专票。
10. 本保险由博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通过广州美保科技有限公司面向全国销售并提供服务,如有其他疑问,请在投保前联系美保客服热线400-180-1616进行咨询与确认。
特别约定
1、如雇员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或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酒驾或醉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保单项下每一雇员每一方案限投保1份,超出部分投保无效。
3、本保单仅承保16-60岁的被保险人员工,对于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人员,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如因抢救、运转危重伤员、报警延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可在处理完紧急事宜后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本保单项下扩展工伤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实际住院天数100元/天,每次事故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每人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180天。
6、出险时,若被保险人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单人员清单列明职业类别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7、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
8、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按照人民币1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不含门诊,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180天,误工费无需提供工资证明。但是,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9、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死亡、伤残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死亡:按保单规定每人最高赔偿额度赔付。
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经符合条件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1-10级按如下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额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伤残等级 |
赔付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10、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等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以及诊疗项目费用。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及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等。
11、医疗机构特别约定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或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诊;如因紧急抢救无法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的,应于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于72小时之内转入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