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及须知
1. 本保险适用以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C款)
2.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直接雇员及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在运输期间驾驶或乘坐保险单列明车牌号/车架号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包括为维护本保单约定车辆继续运行,需要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临时停放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烧伤及意外医疗责任,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 保险期限:自所投保雇主责任险生效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4. 可投保车辆:适用于各类货车、专用车、罐装车(不含危货)。
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直接雇员及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在运输期间驾驶或乘坐保险单列明车牌号/车架号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包括为维护本保单约定车辆继续运行,需要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临时停放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烧伤及意外医疗,保险人依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2、本保单项下工伤意外残疾赔付比例如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
伤残等级 |
赔付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15% |
九级 |
10% |
十级 |
5% |
3、本保单项下不承担猝死责任,猝死的定义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4、当投保人只投保司机位时,保险人不承担除司机外其他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
5、理赔时若无法提供出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雇佣合同则可以通过其他可证明雇佣关系的相关材料替代,包括不限于:工资发放证明、派工证明、考勤记录、入职证明等。
6、保单载明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已投保交强险),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7、若出险时驾驶室内实际人数(包括司机及乘客)大于投保的总座位数(包括司机位及乘客位),则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每个出险人的赔偿限额:每个出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每个座位对应的各项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投保的总座位数(包括司机位及乘客位)/驾驶室内实际人数*90%。
8、如雇员驾驶车辆发生超载、超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司按不高于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与单人赔偿限额低者的90%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9、如雇员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投保车辆或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酒驾或醉驾、毒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0、医疗费用:指定雇员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产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100%赔付。
11、医疗机构特别约定: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或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诊;如因紧急抢救无法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的,应于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于 72 小时之内转入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救治。
12、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及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非紧急抢救费用(出险72小时后)不予赔付,如发生事故72小时后无法转院确需在上述地区医院继续就医的,需提前向保险公司申报具体就医医院,经同意后方可赔付;
13. 本产品限投保一份,超出部分无效;如被保险人及其指定雇员在我司有投保其他雇主责任险或工伤保险的,我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应赔偿标准和累计每人赔偿限额低者计算赔偿金额,不重复赔付;如被保险人及其指定雇员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的交通事故或责任事故赔偿金的,我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应赔偿标准扣除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应支付数额计算赔偿金,不重复赔付。
14. 本产品被保险人指定雇员的投保年龄为16-60周岁(含)身体健康、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员工,不符合条件的雇员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如因抢救、运转危重伤员、报警延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可在处理完紧急事宜后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 本保单项下扩展法律费用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